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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遣散費的問題(勞基法)
大家好我去年2008年的10月13日到現在的公司任職會計助理但在上星期2009年的3月13日星期五的公司會議中老板以目前的工作量太少而且一直標不到新案子(我們公司是營造工程的)的理由請我做到月底老板娘說如果四月有標案子五月還會在找大家回來做(但這句應該是騙人用來安撫的)請問1.我工作未滿一年這樣有遣散費嗎?是多少錢?2.如果我和公司爭取
公司有權利不給我嗎? (聽會計說沒有遣散費)3.我在被告知只能做到月底之後
已投遞104人力銀行
這段時間要是我用上班時間
請假去面試
是不是不用扣錢?**請回答者最好是懂勞基法者可供我使用的 請不要用個人的想法回答 謝謝
1.非自願離職證明書or資遣證明(申請失業求濟金) 且去地區的就業輔導中心辦理失業補助。
失業補助:你的投保薪資的60%=22500*60%=13500元 失業補助可以領取六個月:81000元 如果你是自願離職的話就沒有喔。
2.預告工資(臨時通知資遺
公司要付) 新制規定:任職未滿一年可以領取預告遣散費10天薪水
任職一年及未滿三年可以領取預告遣散費20天薪水
任職三年及三年以上可以領取預告遣散費30天薪水。
所以你可以領到10天的預告遣散費。
3.資遣費 (遣散前的六個月平均薪資) 舊制:任職一年遣散費為一個月。
新制:任職一年遣散費為0.5個月。
(以94年7月份為界線) 舊制:0年0個月:0元 新制:0年5個月:22500*0.5*5/12=4687元所以你總共可以領取:預告遣散 遣散費=12187元(大約)
但是還是有一個穩定的工作比較重要。
1.我工作未滿一年這樣有遣散費嗎?是多少錢?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
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該領多少要看你做幾個月 每個月多少錢計算2.如果我和公司爭取
公司有權利不給我嗎? 公司應依法給付資遣費 3.我在被告知只能做到月底之後
已投遞104人力銀行
這段時間要是我用上班時間
請假去面試
是不是不用扣錢?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另外妳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
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你可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若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的話 你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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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3190265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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