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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押金是否可以和房東要回來呢?

我6/19和房東簽訂租賃期間12個月 99年7月1日起至100年7月1日止 租金每個月新台幣 3800元 冷氣另外計費每度4元租金應於每月10日以前繳納 每次應繳壹個月份交於甲方新台幣 壹萬元 作為押租保證金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 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搬離他處時

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

乙方絕無異議。

2.租賃期間內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

任憑甲方處理

乙方決不 異議另外房東太太加上的條款.....1.電費水費扣除冷氣費後超出2~4樓總電費壹萬元須另外平均收費

2.當月如未能支付租金

押金不能扣抵租金

應立即搬出。

3.未滿一年期退租

押金須賠償房東修及違反契約不予退還。

4.合約一年簽一次5.不開伙煮食

違者以毀約論

立即搬出。

工作到9月底結束

10/6支付10月份租金3800 冷氣費58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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