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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遺產稅問題!贈送

【例題六】被繼承人林君於95年5月1日死亡

配偶尚未過世

膝下有2男2女

其中次男不幸為重度殘障。

林君辛苦多年擁有土地甲、乙、丙、丁等四筆公告現值總額共為2000萬元、900萬元、1200萬元、300萬元

有房一棟

死亡當時評定現值為80萬元

且銀行裡尚有活期儲蓄存款30萬元、定期存款100萬元

其女兒於95年9月申報遺產稅

其中配偶、次男長女、次女皆拋棄繼承

由長男1人繼承

應繳多少遺產稅?若不拋棄繼承

可否節省稅負?【例題七】老李的母親84年12月過世

依據遺贈稅法核算有1800萬元

繼承人老李與其兄弟2人皆已成年

並有子女。

因其於李父過世時

繳納數千萬之遺產稅

故李母對於遺產稅之規劃相當重視。

經友人建議下

自82年起分年分贈與長孫及兄弟2人。

贈與情形如下:1.82年一月贈與長孫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萬元

已交贈與稅1976250元。

2.83年1月贈與其弟台北市房地產1000萬元

已繳土地增值稅1003元

契稅五萬元

贈與稅3356250元。

3.84年1月贈與老李未上市公司股份1500萬元

已繳贈與稅279萬5千元。

依據遺產稅法第15條

上述三筆土地都要再併入計課遺產稅

請問:一、三筆贈與財產都已經辦理過戶

也已經繳清贈與稅

為何還要再計算遺產稅?是否重複課稅?有無底扣之規定?(假設李母過世時

第一、二筆財產時價上漲為1500萬元

第三筆仍為1500萬元)二、併入之遺產如何認定?
例六:遺產總額:2000 900 1200 300 80 30 100=4610免稅額:779扣除額:喪葬111 45=156(拋棄繼承不得扣除~遺贈第17條第2項)遺產淨額:36750000稅額 3340000*7% 335000*11%=270

650元所以若沒負債 拋棄繼承 還蠻笨的例七:一. 1.82年1月贈與之股票為死亡前二年外

不併入遺產

其餘死亡 前二年內所贈與之財產併入遺產課稅

2.但可扣抵已納之贈與稅及土增稅(加計利息)

故無重複課稅之 問題

但其扣抵之上限以不超過該筆贈與財產併入遺產所增加的稅額為限二.遺產之價值基本上已死亡日為主

但其贈與財產若為土地則視受贈人是否移轉

若已移轉則以贈與日之公告現值

若未移轉則以死亡日

其他財產(建物及股票.).皆以死亡日為主 參考資料 遺產稅法及解釋令
壹、遺產總額:2000 900 1200 300 80 30 100=4610萬死亡人免稅額:779萬扣除額:喪葬111萬;長男繼承減45萬遺產淨額:36

750

000稅額36

750

000 *33%-2

568

300=【9

559

200元】貳、若沒拋棄繼承

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遺產=4610萬/2=2305萬免稅額:779萬配偶扣除額445萬扣除額:喪葬111萬;三名子女繼承減45萬*3=135萬遺產淨額:2305-779-445-111-135=835萬稅額=8

350

000*20%-731

500=【938

500元】叁、所以例六

不拋棄

配偶又主張剩餘財產請求權

稅額相差八百多萬元======================至於例七上面的先進已經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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