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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有關土地持分之問題?

我有一間套房13坪

總樓高9樓

一層6戶

5年左右的房子。

我看到它土地所有權狀上面寫:-------------------------------------------------------------土地標示:坐落:xx區xx段六小段(保留)地號:xxxx-xxxx(保留)地目:建等則:__面積:******366.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223******-------------------------------------------------------------建物所有權狀建物標示:面 積:*****22.45平方公尺總 面 積:*****22.45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面 積:******5.6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建築基地權利(種類)範圍:(所有權)1000000分之2223-------------------------------------------------------------我想問我這樣的土地持分是否合理?因為最近看到新聞有關土地持分之糾紛

突然想到自己在買房子時並沒有注意到這部份

而我又看不懂這該怎麼計算與合理性?請幫幫我~
你的土地持有面積366/100000X2223=8.13618平方公尺=2.4612坪你的房屋主建物22.45平方公尺附屬建物5.60平方公尺折算坪數為8.485坪如果你購買的總坪數為13坪那公設比為35%以小坪數套房華廈而言這種公設比是高了些但還算合理因為你們的走道就佔了不少面積 參考資料 營建業者
一.我以營建業老兵及地政士立場

回應你的問題: 1.一般土地總面積係由車位+樓上建坪面積之值分別持分

沒有一定的基準

只要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後向地政機關測量股辦理建築物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

地政機關辦理實測經公告15天後

建物所有權狀即會核發。

2.因此

憑閣下一戶面積

要看出其合理性

那是不可能的。

3.如果

你可以告訴我貴大樓樓高9樓

地下室及每一層6戶之分別之建坪面積

我就可以計算出總面積

說出其合理性與否。

4.且部分建商是以室內主建物面積計算

有些則以總面積(=主建物+附屬建物)計算;亦產生不同之結果。

5.且依土地登記規則 第7條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

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

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

又我國的土地法是採取登記制

土地係不動產物權之一種

依照我國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一經登記

依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即有絕對的效力。

二. 要證明錯誤或修改

非經法院途徑困難相當高

希望我的回答你會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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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4200838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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