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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的算法,如何才符合勞基法?請大大們幫忙!!

10/23進入A公司當初知道底薪16000 全勤2000 餐費補助1500之後薪水領到的算法如下:底薪4644 全勤581 餐費450 = 567510月份實做天數為9天 但公司底薪算16000/31天=581給我 他除以31天對嗎?11月份 請假3小時 250元 請病假一天 667元16000/24天=667 我請假一天扣667元 為何算天數給我薪資是底薪16000/31天 而扣病假一天是16000/24天?? 這樣A公司不就佔雙贏?到底領月薪的薪資

若用天數計算應該是算幾天呢?12月我已離職

有打電話向A公司詢問算法!但老闆娘說

他們是這樣算的!請問合理嗎?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台86勞動二字第○五二六七五號函 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立法理由已明定

以月或年定期間者

為交易上便利

應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

既非連續

即無從依曆計算

故應就其日數以一月為三十日。

故不論大小月

每月計薪的基數都以30天為準

這是不變的原則

既然是原則

所以不論是2月共28天或大月共31天

都必須以按照30天的基數來計算薪資。

1.但公司底薪算16000/31天=581給我 他除以31天對嗎?A:不知道是你寫錯還是你算錯!16000/31=516元才對吧!另外

所謂的全勤獎金應是工作一整個月才有的

但既然老闆也算給你

表示並沒有這樣的限定

正確金額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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