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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幫我試算公司資遣費

我於99年12月28日到職

底薪23000 2000元餐費今因公司經營不善而遭資遣100年5月11日

突如其來告知做到今日工資及資遣費用細算如下:我這邊先算一下你的薪水跟資遣費新水扣掉餐費=23000/31天x(上班11天 前10天公告)=15580資遣費=23000x0.5/12個月x5個月=479115580 4791=20371我會開票票據到期日100/06/05票跟證明書今天會寄過去想請問各位高手:1. 扣掉我每月固定餐費試算這樣是對的嗎?2. 可否提供正確算試

並解說算試相關法令供我和公司爭取參考?謝謝!
1 餐費是固定給與

屬予工資的一部分

不能扣除;月薪換算為ㄖ薪是用30天來計算2 5月份薪資 25000元/30天X11天=9167元3 預告10ㄖ工資 25000元/30天X10天=8333元4 資遣費 4月14天=0.3725年 25000元X0.5月X0.3725年=4656元9167元 8333元 4656元=22156元
年資基數=在職4個月又14天=(4 (14/30))/12x0.5=0.19平均工資25

000(伙食津貼也算是經常性給與工資

不能扣掉)資遣費=0.19x25

000=4

653預告工資=25

000/30x10=8

333預告工資 資遣費=12

986;資遣費計算法律依據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2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

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

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

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

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

;預告工資計算法律依據為勞基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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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都精算給你了.....收下吧......001幫你法令都搬出來了......都沒錯.....版大您爭不到任何想要的......公司依法程序.........奈何的不是你一人

我想公司若能賺錢....也不會出此下策.....我們都是過來人....好好再努力.....總是要活下去過日子......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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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05130454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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